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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申請說明

申請期限:隨到隨辦
結婚登記應繳附證件檢查表

申請人:

  1. 結婚當事人之雙方。(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可一方辦理)。
  2. 利害關係人(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且無申請人時)。


應備證件及注意事項:

  1. 結婚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等相關資料,及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
  2. 當事人雙方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印章(或簽名)。(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未依規定提供者,依戶籍法第80條,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3. 結婚當事人應備妥最近2年內所拍攝符合新證規格彩色照片1張(五官不得遮蓋、下顎至頭頂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
  4. 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
  5.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結婚者,憑大陸地區有關機關出具之結婚 證明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辦理。戶政事務所受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時,申請人除仍應依現行規定檢附結婚證明文件外(相關證明文件如係 在大陸地區製作,應依規定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戶政事務所須以大陸配偶進入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 辦結婚登記」章戳,及通過面談該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從「ㄧ個月」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作為大陸配偶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之核驗依據。
  6. 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其證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或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並翻譯成中文。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如委託代辦時,授權委託書亦應認證。
  7. 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在國內結婚者,應另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須經我駐 外館處驗證);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 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與外籍人士結婚者須另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在國外結婚須經駐外單位驗證)。

  8. 夫妻戶籍地址不同,辦理結婚登記時,申請冠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辦,不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9. 遷入(含住址變更)同時結婚登記而單獨立戶,應參照遷入有關規定辦理。
  10. 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結婚登記說明

  1. 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2. 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3. 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 
  4. 需要自備結婚公證書,可準備中、英文本,但需要由各地方法院打上新人的姓名等相關訊息。
  5. 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登記時應攜帶: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備存用.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
    註:若結婚新人尚未成年者,則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2. 結婚新人為現役軍人者,另須提出經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並備影本一份以備存用)。
  3. 結婚人新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則要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果是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 結婚新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應繳費用:

公證費一千元,若在例假日進行公證則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申請公證結婚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新人(若新人為未成年人,則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要參加)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按時舉行結婚


儀式:

  1. 在服裝方面,參加婚禮人員,只要服裝整齊,結婚新人穿不穿禮服皆可。 
  2. 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會由法院交付結婚公證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3. 最後,有件十分重要的,雖然公證結婚己經過法院的公證後認可新人的婚姻關係,但是千萬要記得,要去當地的戶籍事務單位辦理登記後,才算正式結婚了哦!而新人的身份證上在配偶欄上才會有配偶的名字呢!


公證法施行細則:

  • 第六十一條 : 舉行公證結婚典禮時,請求公證結婚之男女當事人及證人,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並在公證結婚證書上簽名;當事人未成年時,其法定代理人亦同,不能到場者,應提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公證人應當場詢問結婚人有無結婚之真意義

  • 第六十二條公證結婚儀式,應於公證處禮堂或其他適當處所公開舉行,公證處禮堂之佈置應喜氣、溫馨,並揭示其進行程序(附式六);於其他處所舉行時,應注意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公開儀式之要件。公證結婚儀式,除法院公證結婚或公證人預先聲明係舉行集團結婚儀式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合併舉行。

  • 第六十三條公證人主持結婚典禮,應著黑色紅邊制服(如附圖);宣讀結婚公證書及致詞,應態度懇切、言詞清晰、快慢適度,致詞應以祝賀及增進家庭幸福為內容。

申請公證登記時需攜帶物品

  1. 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一份, 印章及2位年滿20歲的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要與結婚人無親屬關係). 如結婚人未滿20歲者, 但男滿18歲及女滿16歲, 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 一同前往辦理登記。
  2. 如結婚人為現役軍人, 另須提出經主管核准之軍人結婚報告表正本及影本一份.(另備影本一份存卷)
  3. 結婚人如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 則需提交出護照, 居留證及單身證明等, 單身證明如是在國外取得, 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即如其中一位結婚人為香港人, 則需把單身證明帶到香港金鐘的中華旅行社{駐港台灣外館}驗證). 其單身證明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 須再在台灣經我國外交部複驗
  4. 如結婚人為大陸人仕, 則提交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其他注意事項

  1. 結婚儀式將於各地方法院的禮堂內舉行, 為了確保您的婚禮順利進行, 可以在登記時順便查看禮堂位置及於結婚日時, 最少提前30分鍾到達.
  2. 於結婚日當天, 新郎新娘及2位證人, 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提前30分鐘報到. 如未滿20歲者, 法定代理人必須一同到場作證. 禮畢後, 會交付新人結婚公證書正本兩份及繕本一份, 給新人申請戶籍婚姻登記時使用。
  3. 於法院公證結婚, 雖然簡單, 但亦應尊重, 不可穿牛仔褲或過份隨便的裝扮行禮, 法院提供的衣著意見如下 :

    新郎 : 西服(必須打領帶或領結), 中山服, 軍人制服, 公務員制服, 青年裝, 中式長袍, 夏天可穿襯衫打領帶配長西褲都可參加婚禮. 避免穿毛線衣, 茄克等, 不可穿牛仔褲。
    新娘 : 長裙, 禮服, 婚紗, 洋裝, 中式旗袍都可參加婚禮. 不適宜穿得過份暴露及不可穿牛仔褲

                                                                                                                                  by 威億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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